上诉人邢台某某医院有限公司、邢台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修某梅、刘**、刘**、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修某梅、刘**及陈**、修某梅、刘**、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某某医院有限公司、邢台某某医院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比例偏高,应当改判按照15%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一、患者刘*岭患精神分裂症28年,没有规范治疗,没有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心脏疾病。2023年11月28日患者病情加重拒食拒药5天而到医院就诊,首先去的是山东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该院是聊城市精神卫生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但是该院经过门诊检查后,拒收患者。当天下午患者家属将其送到上诉人处就诊住院,但是家属没有如实陈述上午去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就诊过程,影响了上诉人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二、上诉人是一家基层精神科专科医院,针对躯体疾病的相关检查、诊断及治疗能力有限。患者入院后检查心电图回报:窦性心律过速,未见典型明确异常改变,给予阿替洛尔12.5mg2/日口服,用药后心率恢复正常。但是本案中导致患者死亡的窦房结纤维化、脂肪浸润引发的心脏传导系统疾病,完全超出了上诉人的诊疗水平。并且事前没有征兆,患者发病急,迅速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我院立即给予紧急抢救但是仍然无法挽回患者生命...(本文书还有5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