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晋组织1、晋组织2(以下简称晋中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十四条规定,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本案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参照,该案与本案情况基本相同。本案一、二审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二十九条规定,应予纠正。(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及家人受到了威...(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