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甘某公司、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甘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65元(***.7%÷12x11个月,暂计算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共计11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所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在被告承接的肃州区清水镇上寨村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施工结束后在2023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张**进行结算,张**向原告出具机械工单一份...(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