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本金74676.92元,并支付利息2127.03元、违约金29294.87元(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06098.82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被告经身份认证后,与原告在“杭银金融”app平台签订编号为cn00000xxxxxxxx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原告可根据被告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进行动态调整(上调、下调、冻...(本文书还有3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