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286.55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3822.1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此后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286.55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3822.1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此后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