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91年2月**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流坡坞镇南街村。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乙滨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5)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某乙滨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90000元的赔偿;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需要赔偿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9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山东诺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李**构成伤残一级,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查**,被上诉人平躺床上、无疼痛感、双下肢肌力为0,构成截瘫,评定为一级伤残。佩戴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是为了给伤者提供支撑、免荷,辅助站立和行走,稳定下肢关节。因被上诉人已经构成截瘫评定伤残一级,已经无法自行活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需要赔偿髋膝...(本文书还有4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