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范*因与被申请人韩*、郑*、某汽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在整个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从未要求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事实上是被申请人韩**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郑*办理贷款,在郑*的引导下申请人安排自己的弟弟范*通过手机操作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电子贷款合同,自始自终申请人一直认为郑*系银行工作人员,但贷款到账后郑*要求范*将贷款金额72000元转至某商贸公司公司账户,经申请人与弟弟核对贷款金额才发现被无故扣取7000元的事实。其次,在一审中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以及郑*提供的某股份公司(甲方)与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的《某股份公司个人购买汽车贷款合作协议》,无论该协议如何约定,申请人以及申请...(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