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85.81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腰腿疼痛先后于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9日至被告处入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慢性顽固性疼痛;3、2型糖尿病;4、双侧下肢动脉粥样硬化;5、糖尿病周围神经病;6、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经治疗,原告的病情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身体疼痛反而变本加厉。原告认为,被告的主治医师在治疗过程中不负责任,前后两次入院多次做抽血、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对人体造成很大损伤。同时,原告两次住院手术,病情仍然没有得到缓解,现在走路愈发困难,对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内心也更加煎熬痛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诊断正确,根据其病情进行相关...(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