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市某村小组。
负责人廖**,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廖**,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龙*市。
龙*市人民政府因龙*市某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小组)诉其征收补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龙*及委托代理人徐**、叶*,被上诉人某村小组负责人廖**,原审第三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2021〕39号《龙*市两江四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位于某村小组范围内的案涉老祠堂被列入征收范围。2015年,因该祠堂门前道路、晒坪硬化公益事业,选举廖**、廖**、廖**、蔡*、廖某戊五人作为临时理事会成员。2021年11月24日,经祠堂共有人开会讨论,再次选举上述五人作为祠堂征收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并同意廖**、廖**、蔡*、廖某戊授权廖**作为签约代表,全权负责祠堂征收事宜。同日,廖**代表祠堂宗亲与龙*市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龙*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2021年渥江两岸(大罗、新都段)建设项目产权房回购安置协议》,约定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补偿安...(本文书还有5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