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迁西县某某联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迁西县某某联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607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周*兴为其所有的冀c6××**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60452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29日零时起至2024年7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23年11月9日18时52分许,周*兴驾驶冀...(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