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花溪某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张*、陈**第三人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黄**,被告张*、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原告缴纳出资3836385.77元并承担利息(利**被告张*应当缴纳出资3836385.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4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4年10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61760.4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追偿;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与张*于2023年8月16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三人与张*共同合作经营花溪雨谷某民宿项目,张*认缴出资520万元占项目52%股权,第三人认缴出资480万元占项目48%股权;双方以上述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及承担亏损,项目除去成本开支以外的净利润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如在项目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优先由本项目共同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时以各方出资为依据按照比例承担;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张*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张*负责原告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陈*负责管理原告收到的投资款和费用支出,原告日常经营管理运作的支出均由陈*对外支付;第三人与张*、陈**原告日常经营管理问题设有...(本文书还有6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