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日期,从2025年4月21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3分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2.诉讼费和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通过朋友认识马*,2025年4月11日,被告说家中急用钱,向原告借款1万元,将自己所在单位(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工资卡交给原告作为抵押,并约定用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3分支付借款利息,又于2025年4月21日,因急用钱,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3分支付借款利息,并自愿将自用小型客车×××和随车证件,一并交付原告作为借款质押。到期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并且手机一直失联。原告要求被告将先后两次借款共计4万元和利息一并返还。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马*辩称,借款属实,我一共...(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