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郭**、第三人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李**、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支付原告工程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93.89元(以工程款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lpr分段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9日,经寨坪村委会、寨坪村枫树下二期易地扶贫搬迁联建点建房理事会、二期建房户代表及原告协商,签订寨坪村枫树下二期易地扶贫搬迁联建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由建房理事会代表第三人郭**签字,乙方由原告周**签字,见证方由寨坪村民委员会黄某高签字并加盖寨坪村民委员会公章,建房户代表由郭**(建房户张某容丈夫)、钟**、郭某繁签字。合同...(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