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分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赣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权属归属不清,补偿标准显失公平。2.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一审法官未依法回避,原审遗漏必要的第三人。3.被申请人征收行为实体违法,征收目的非公共利益,而且存在暴力逼迁、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棚户区改造项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定,合法性不成立。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方式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暴力逼迁与违法强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分宜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分宜县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案涉房屋属于原江西某厂投资兴建的公房,再审申请人并非房屋...(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