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兴威锐自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兴威锐自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兴威锐自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5日至8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10台(套)机械设备,总计金额368000元。原告已经为被告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尚欠28000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拟证明买卖合同总标的为368000元。
2、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合同签订人与送货单中签收人为同一人。...(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