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黄**、中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法定代理人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136元(赔偿清单:1、医疗费总费用339862.32元,自费部分98770.39元;2、营养费22160元,自2023.8.23至2025.2.27日按照40元/天*55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3240元,自2023.8.23至2025.2.27日按照60元/天*554天;4、交通费16000元,自2023.8.23至2025.2.27日。以上合计170170元,按照责任比例乘以80%为136136元。);2、判令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6日11时...(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