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林**、余**、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余**、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余**偿还借款本金764813.49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21日计13037.53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分行有权对林**、余**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村××号××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林**、余**、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某某分行(原名称为某某公司福清支行)作为贷款人与林**作为借款人暨抵押人、余**作为抵押物共有人、某甲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