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白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6万元整,合计206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石*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公司负责人鞠*,并得知被告某某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维***小区,由于被告公司资金紧张,正在通过集资方式来筹集集资款项。原告在朋友郑*秋(当时在被告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的担保下,向被告公司出借现金50万元整且支付完毕,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伍拾万元整,集资款”,并加盖单位负责人鞠*个人名章及某某公司单位公章。借款期限为3...(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