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邱**、俞**、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因在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庭前对邱**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俞**偿还借款本金1175788.04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6月21日计42669.67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分行有权对邱**、俞**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龙山街道东刘*、玉屏街道石井村福清××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邱**、俞**、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某某分行(原名称为某...(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