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xx诉被告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9320元(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45%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11月21日计算至2025年4月14日止,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屠宰设备,设备总价款为100...(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