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广州有限公司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柳*分公司)、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娆,被告某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生,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泡水后所造成的损失与修复费用合计286584.97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泡水后给原告造成的租房租金、物业费损失合计58484.96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合计2695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位于柳***小区**栋**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案涉房***小区由被告某柳*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与被告某柳*分公司签订了《x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8月12日,原告接到物业管家的来电,其告知原告案涉房屋可能存在漏水,水流已经从屋内流出至外面的电梯。而后原告赶至案涉房屋,打开门后发...(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