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林*、刘*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8902.74元、利息797.65元、罚息42778.62元、复利62.3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