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福清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黄**、王**、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王**、某甲公司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王**偿还借款本金1050444.52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2日计34131.47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支行有权对黄**、王**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黄**、王**、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8日,某某支行作为贷款人与黄**作为借款人暨抵押人、王**作为共同借款人暨抵押人、某...(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