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师**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被告师**及委托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告梁**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之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3月18日在原下高埝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有20多天时间,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文化水平有差异,双方的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存在严重的意见,三天一小吵、一周*大吵,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其中有三、四年时间不愿意回家和老人同住,后因借住邻居的房子要收回,经战友劝说才搬回家中,生活各人自理,感受不到家庭的氛围,原告为了避免矛盾发生,于2012年外出南京打工,在打工期间夫妻两地分居,三年时间仅有一次通话。2016年3月下旬,原告打工返回,因分居时间较长(2009年开始分居)双方均无话可谈,感觉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