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某丙公司述称,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某某保安公司及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根据原告前期提供的理赔材料,我们按照工伤九级对应的赔偿系数百分之四*60万元,即是伤残保险金,再加上原告的医疗费,合计为4万元,打包价格是35000元,在赔偿损失金额上并未显著减少原告可获得的利益,因原告本身是年满65周*,其单位无法定期代替其向社保部门购买社保,所以在我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是在雇主有责任的前提下才进行相应赔付的保险,本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原告单位的雇主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不能再次以侵权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以侵权或者是通过工伤的方式向单位提起诉讼,只能二选一,本案中,雇主责任险已经代替工伤保险进行赔偿,故原告与其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至此已经处理完毕。二、原告提起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要素是侵权纠纷。本案并没有第三者侵权,事故发生原因系原告在雨雪天气未谨慎注意...(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