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甲公司无需支付王*停工留薪期工资1344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56元及2021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500元。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3)****号仲裁裁决,特提起本案诉讼。1.王*不属于工伤。王*虽在工作时间受伤,但原因系其与女工人发生冲突而被女工人纠集的人员殴打致伤,相关人员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王*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2.王*系华发建筑劳务(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公司)聘请的木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将案涉木工项目分包给某发公司,王...(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