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欧**立即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100000元;2.判决被告欧**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以2023年7月20日lpr—年期3.55%的四倍计算,即日均利息9.86元,主张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邻居,一度以好友相处。原告十多年来工作稳定,正常上班;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不明。2021年被告以开饭店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分别以手机银行跨行转账5万元、网上快捷支付转账5...(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