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现金,原告从银行取出现金35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并约定年利息18%,借款期限一个月。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邓*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邓*因资金不足向沙*借款35万元。沙*分别于2025年...(本文书还有1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