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唐*,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6年5月19日03时30分,被告唐*驾驶车牌号为湘k.6wj0x的小型客车,沿邵阳市北塔区西湖桥自南向北向西湖北路行驶时,在行驶至江北广场红绿灯路口时,与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唐*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774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262元、财物损失6452元,误工...(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