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的证据即申请人的送货单存根和手写流水账,能够证实:1.某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李*甲签字的单据应该认定为某某公司二厂自有业务往来至2019年1月22日共计拖欠货款为537497元;2.送货单回执上没有某某公司签字的亦应认定实际发生的业务,且该部分货款尚未支付。申请人自2010年1月15日自2020年10月23日与某某公司全部的发货单据逐年作了表格予以统计,该表格显示总发货金额6809204元(实际可能还要多,因部分发货单存根没有保存),这些发货单中和申请人手写流水账目明细—一对应,如“2014年12月23日收款70000元,2015年1月份1单1387元,2015年3月份4单91570元,4月份5单89347元,4月1...(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