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于*、中国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于*、某公司赔偿张*因修车所产生的的必要费用12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12日11时40分,于*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新安街与张*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维修,因牡丹江没有路虎4s店,张*去哈尔滨路虎4s店维修产生的行驶费用加过路费,于*拒绝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于*辩称,她是全责,她对事故也认可,她积极配合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交通费,她不清楚牡丹江是否有张*车辆的4s店,如果牡丹江没有张*车辆的4s店要去哈尔滨修车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应由...(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