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韩**及原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伍**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韩**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支付的车辆按揭款系替伍**向贷款公司履行的还款义务,不能视为韩**履行了协议书的付款义务。2.原审判决认定“张*支付给伍**10万元,伍**有关案涉车辆垫付的相关款项已经获得清偿”属认定事实错误,且是对伍**获取10万元“分钱行为”的重复评价。本案存在两个行为和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买车行为,韩**负有支付车款的义务,伍**垫付了部分按揭款,其中伍**自己垫付了3期按揭款和购车首付款6.643万元,通过张*垫付按揭款24期共计21.1461万元,有权利向韩**主张;二是基于卖车行为,前生效判决伍**负有赔偿韩**损失30.7万元的责任。其一,前生效判决认定,将案涉车...(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