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苏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案卷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钟*,听取辩护人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9月23日2时56分许,被告人钟*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区应天东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钟*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9mg/100ml血。
另查明,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钟*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后其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11月13...(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