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盛**、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盛**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合计184403.38元,其中贷款本金182380.93元,暂计至2024年7月23日的正常利息82.62元、逾期利息1896.36元、罚息32.01元及复息11.46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以设定的抵押物即被告盛**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层**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