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3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以与原告交朋友为名,并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连续借款29笔,共计63100元,此后,原告通过与继续其交往发现被告的借款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谎称的借款理由不攻自破,所欠原告的余额借款(其间还款10000元)也拒不偿还,虽然多次催要也无济于事。综上所述,被告所借原告的借款,依法应履行偿还义务,可被告迟迟拖欠,拒不偿还,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以求贵院判如所求。
原告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微信转账记录。...(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