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诉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大武口区财政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联合会(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某联合会)、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2行初****号行政判决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成都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的“单位名称”缺失,无法明确声明主体,“标的名称”错误填写为“项目名称”,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及一、二审法院仅以人为“格式瑕疵或笔误”为由认定为有效,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未深入调查核实。案...(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