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张**,被告(反诉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在某甲公司的出资范围2250万元补缴出资411.8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周*承担自2023年4月30日起以本金411.82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标准至实际付清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甲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注册成立,股东袁*占股45%,韩*占股55%。2016年11月16日,股东韩*将其持有的165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5%)转让给被告周*;袁*将其持有的6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0%)转让给被告周*,将其持有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转让给吴*。转让完成后,股东袁*认缴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股东周*认缴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股东吴*认缴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原股东韩*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各方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于...(本文书还有4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