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27.17元(计算方式:剩余未还本金24,000×逾期时的lpr日利率0.0097%×逾期天数656天),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5年4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2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本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依约向被告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项。双方约定了最晚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现已逾期。截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4,000元,始终未予偿还。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但并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故原告...(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