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彦淖尔**********(下称临河区某合作社)与被告郑**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河区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河区某合作社因郑**未给付水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1给付2022年至2024年农业灌溉用水综合水费5203元;2.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的事实,临河区某合作社提供自制的乌兰图克镇新义村**号年水费预算到户表、乌兰图克镇新义村一组**号年灌溉水费分摊到户表、乌兰图克镇新义村**号年应收水费到户表、乌兰某证明。2022年水费预算到户表主要内容,郑*,2022年种植面积21.2亩,应收水费1741元。2023年灌溉水费分摊到户表主要内容,灌溉面积21.2亩,应收水费1957元。2024年应收水费到户表主要内容,2024年种植面积21.2亩,应收水费2435元,总计6133元...(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