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民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民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25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25年3月26日为4496.2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请。
被告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及期限:2023年3月17日,国民村镇银行(贷款人)与乐*(借款人)...(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