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岗地南侧行驶时,与中国移动通信设施、栅栏发生刮碰,造成xxx号牌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锋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2mg/***.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刘*于2024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