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曾*诉被告陈*、张**、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张**在第二次庭审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购车款16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已缴纳的交强险保费950元、商业保险保费673.17元、车船税3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8日,原告曾*与被告陈*签订了《抵押车买卖协议》(实际购车人为曾**及其女儿曾*,但以曾*名义订立合同),约定陈*将抵押...(本文书还有1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