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129,928.7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78,054.7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2018年3月22日,原告在被告提出借款请求后,通过亲戚姜*先后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2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3月22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