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并按照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和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延期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利率为延期期间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和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庭审中,石*称因鲁*于2023年1月19日还了50000元,诉请本金变更为250000元。
被告鲁*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石*与鲁*曾系河南某有限公司同事2021年9月4日,鲁*向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石*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该借...(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