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某公司营业部)、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某公司营业部、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丁公司、某公司营业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殷*住院医疗费29465.06元(以实际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结合鉴定意见),医疗辅助器械费304.17元(以实际发生),护理费12829.9元(按鉴定意见结合黑龙江省2023年服务业标准),营养费9000元(结合鉴定意见主张的),误工费51946.03元(按照2023年运输行业平均工资并结合鉴定),交通费446.04元(实际发生),共计105391.20元,保险责任限额外及不予赔偿的部分由某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24日7点5分左右,殷*从家出发去往地下车库e80号途中,因d15与d16之间地库地上入口漏水物业未及时修,导致地库地上入口前往地下车库的台阶上大面积结冰且未及时清理,致使殷*站立不稳滑倒摔伤,随后殷*在家人及物业保安人员的帮助下前往医院治疗,经哈尔滨市某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为踝关节骨折等病症。某甲公司为殷*受***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者,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殷*严重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致某乙公司身为某丙公司的分公司,...(本文书还有6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