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宋*、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朱**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3)黑1086执异****号之四执行裁定,不承担裁定所确定的还款金额;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朱**存在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2022)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与(2022)鲁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均以青岛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驳回了朱**的起诉,在此情况下,朱**仍将债权转让给宋*,使法院就该部分债权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本文书还有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