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滕*,男,199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滕*已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但因双方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协议的履行情况,驳回某公司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公司举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其已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给付滕*364,850元,滕*未举示证据证实款项用途,未对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后滕*是否应返还某公司投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某公司有权要求滕*返还投资款,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公司原审举示十二组证据...(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