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高**、高**及一审第三人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高**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解除高**与高**、高**签订的《贵州水保项目内部协议》;3.改判高**返还工程款项55万元、高**返还工程款项40万元;4.改判高**、高**赔偿高**损失15.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高**、高**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判决在合同解除条件认定上存在错误。本案中,高**、高**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复工,并且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回投资款项并挪用项目资金,已经表明他们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