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张**与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牡丹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李*、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宋**、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本文书还有9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