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许**、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96,332.57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前款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7日11时37分许,被告许**驾驶车牌号为沪c******小轿车(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公司处,商业险为50万不计免赔)行驶至金沙路温宿路路口时,适逢原告周**行走至此处,由于被告许**转弯时未...(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